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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学院本科学生毕业实习暂行规定
   2013-04-07
 

毕业实习是教学过程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学生的必修课程。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和提高毕业实习质量,圆满完成毕业实习的教学任务,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毕业实习的目的在于使学生从接受理论教育转向接受社会实践教育,把在专业课中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提高学生自身思想素质和独立进行业务工作的能力,为毕业后较快适应工作岗位的要求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二条 凡有毕业实习任务的二级学院均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拟订毕业实习计划。毕业实习计划一般应包括:实习时间、实习场地、实习内容及目的要求、实习的方法与步骤、具体组织领导、指导教师安排及分组名单、实习总结与考核、实习活动日程安排、实习纪律、注意事项等。

 
第三条 毕业实习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基地集中实习、分散实习及其他多种形式(包括实习与就业结合)进行。集中实习由二级学院统一联系实习单位,由指导教师带队,集中进行;分散实习的单位必须是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管理制度规范、业务内容比较齐全的单位,采用分散实习的学生应将实习单位联系情况表及时报所在二级学院。无论集中实习还是分散实习,二级学院都要制定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实习安全。


第四条 毕业实习一般于第八学期上半学期进行,为期八周左右。

 
第五条 毕业实习的内容由二级学院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及要求制定,并编制科学可行的实习大纲。毕业实习原则上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熟悉和适应工作阶段,学生应尽快熟悉、适应实习单位的环境、工作程序等,正确处理好各种关系,为顺利完成实习任务打好基础;第二阶段为实习主体阶段,学生应虚心学习、认真工作、遵守纪律、尊敬师长,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圆满完成实习任务;第三阶段为总结交流阶段,总结实习的经验与不足,交流实习的心得和体会,评定学生实习成绩。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必须选派教学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的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专业课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同时,也可聘请接受实习单位的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的干部担任实习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的配备一般按师生比为1比20。指导教师工作量的计算按《上海商学院本科教学实习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沪商院教[2006]144号)执行。

 
第七条 指导教师的主要责任是:
l、了解和熟悉实习单位情况,做好实习准备工作。
2、向学生讲解毕业实习计划的内容和安排,使学生明确实习的目的和要求,同时对学生进行安全、遵守劳动纪律等有关方面的思想教育。 3、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具体指导学生进行实习,检查学生完成实习情况,掌握实习进度。
4、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积极引导学生深入实际,督促学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
5、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总结、负责组织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


第八条 在实习期间,学生必须遵守实习纪律,服从指导教师的指导,按照毕业实习计划的规定,严肃认真地完成实习任务,写好实习总结,如实填写实习记录。

 
第九条 毕业实习成绩实行百分制。成绩结构一般为:解决问题能力占40%,尊敬师长、出勤情况、纪律表现等占20%,实习记录、实习总结(报告)占40%。学生毕业实习成绩,由实习指导教师及聘请的实习单位指导教师予以评定。

 
第十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实习成绩按不及格论:
1、无故不参加实习或实习缺勤时间超过总实习时间1/3以上;
2、实习极不认真,工作态度差或工作能力极差,未完成实习任务;
3、实习中有违纪行为经教育仍不改正或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学生手册》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归档保管,学生的实习总结(报告)还应保存电子文档并刻录成光盘,一份上交教务处,一份留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应于实习结束后两周内将学生实习成绩按班级汇总报教务处。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